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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疫情虚假销售口罩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吴迟  发布时间:2021-03-15 17:00: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20年2月初,被告人卓某在国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利用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2020年2月7日,被害人汪某通过微信联系昆明的刘某准备购买一次性口罩9万个(单价2.5元/个),并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刘某转账22.6万元。后刘某经朋友推荐联系上被告人卓某,卓某谎称其有渠道能购买到口罩,并将厂家资质发给刘某,双方约定每个口罩2.4元,刘某于2月8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卓某转账共计21.6万元购买9万个一次性口罩。被告人卓某在收到货款后,隐瞒其没有渠道购买口罩的事实,还在刘某、汪某催发货或者退还货款时编造货款已经发给上家,需要等待上家退款等各种理由拖延,并将收到的钱款用于购买电脑、住酒店、吃请等挥霍用途。在得知汪某报警后,卓某于2月13日退还给汪某1万元,剩余钱未退还。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卓某在朋友圈看到被害人陆某欲购买口罩的信息,便主动联系陆某,称其可以帮忙购买口罩,陆某转账1.5万给卓某用于购买口罩,后卓某对其谎称口罩在高速上被政府征用,却一直未将1.5万元退还给陆某。

2019年10月,卓某在淘宝店铺看到卖家谢某出售玉玺,谎称其要帮父亲购买两套价值总计87万元的建军玉玺,后以自己、父亲、朋友的名义先后以定金不足、需要补足货款、帮忙解冻银行账户等理由,从谢某处骗取钱款共计14.97万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卓冰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和得到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