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获取真实、准确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息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关键。现行的财产调查制度主要有四项[1]:第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第二、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第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第四、公告悬赏制度。报告财产是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当前和一年之前的自己的财产情况,是一般执行程序的开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报告财产制度发挥的作用远不及设想,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必须要攻克报告财产制度运行不畅的缺点。
二、报告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的实例分析
报告财产例一: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报告财产表上“不动产”一栏报告的第一套房子的描述是“我二十岁,父母用了自己全部积蓄,再加外借十多万买地盖了房子,把房子写在我的名下。后来,我因为外遇和前妻离婚,父母做主把房子一半权属给了前妻,在民政局和房管局都有登记。后来又取了后妻,但后妻和父母关系不好,叫我和后妻一起滚出去。”对于第二套房子的描述是“后妻在朋友的帮助下,贷款在广华松罗园买了套内面积60多平的,公摊面积二十多平,总共八十多平的房子,因为没钱装修所以一直没有入住”,在“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一栏中称“因为投资养狗,没有资金,在乐贷网、职享花、蚂蚁借呗、买单吧、百度钱吧、招联金融、等网贷共贷了十二万,不过每期都会按时还。”在“其他财产情况”一栏称“之前在浙江老板在蓝田的沙石厂打工,后来在自家院子养狗卖狗为生,所以没什么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报告任何其他财产。
报告财产例二: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在报告财产表上“不动产”、“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中报告无财产,在“动产”一栏报告“厨具、餐具、桌椅若干,其中部分已被法院保全,我公司于2018年下半年资金链断裂,员工非正常离职,未交还账目,公司没有精确财产情况。”
上述报告内容中有三个特点:第一、报告的财产信息较好获知,被执行人隐瞒情况并无必要。如报告财产例一中的不动产,到相关部门一查便知;报告财产例二中的动产,已被法院保全的厨具、餐具、桌椅,无需隐瞒。第二、信息较难核实或者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核实,报告信息较为模糊。如报告财产例一中“打工赚的钱、养狗卖的钱”以及报告财产例二中被执行公司所述的“我公司于2018年下半年资金链断裂,员工非正常离职,未交还账目,公司没有精确财产情况。”第三,报告财产成为被执行人“哭穷”的方式。如报告财产例一中被执行人所述“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还在网贷平台借了很多钱。”上述两份报告财产内容虽是个案,但却有普遍代表性:报告财产制度难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
此外,笔者随机抽取了所在的法院2019年度结案的执行案件200件,较为详细的财产报告只有16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相当小仅为8%,绝大多数被执行人是没有报告财产或报告无财产。而从和执行人员的交流的情况来看,也印证了大量的报告无财产和不报告的财产的情况普遍存在。能够通过报告财产“哭穷”的被执行人,已经算是“配合”法院执行的当事人。报告财产制度没有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报告财产制度没有良好运行的原因
结合基层法院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导致报告财产制度没有良好运作原因主要:
(一)对报告财产制度错误的认知
1、对执行效率片面的追求
国外立法经验表明,报告财产制度的关键不在于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披露,而在于后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以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2]。报告财产制度不仅是获取财产信息的手段亦是作为后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的理由,其最终的目的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但面对 “案多人少”的事实,很多执行人员认为报告财产制度是一种低效率的执行方式,需要核查、比对报告信息,从而有意或无意的规避报告制度的执行。如实践中常常“以拘代执[3]”,忽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直接以强制力要求其直接履行义务。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懒政行为,没有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就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有违程序正义,更有可能侵害到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2、对报告财产制度的功能认识偏差
执行人员对于报告财产制度普遍缺乏执行期待。随着网络查控系统功能的不断增强,执行人员职权能力增强,执行人员认为将精力放在依职启动的网络查控系统较报告财产制度更加方便,也符合执行权主动出击的模式,而不重视报告财产制度在获取财产信息作用。此外,虚假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司法现实也让执行人员巩固了无法获知有效被执行人信息的观念。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对报告财产的功能认知也存在偏差。报告财产固然有向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目的,但同时具有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我们发现执行被执行人对于报告财产制度普遍缺乏了解,形成报告自己财产只会给自己造成不利的预判。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不强人所难,法院并不会对确实丧失了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报告财产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其实是一种保护。
(二)报告财产主体范围窄、报告财产时限短
现有的法律规定报告财产制度的主体仅限于被执行人,而不包括与其有紧密关系的群体,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被执行人完全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妻子、子女、父母甚至其他亲属、朋友的名下。此外,《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能够要求被执行人报告的时间限制为1年。审判程序耗费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很可能就开始准备或者已转移债务的行为了,因此只报告或者查询该1年前的财产情况,很难取得良效。该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三)制裁措施不到位
在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背景下,相当多的被执行人不会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成为“老赖”的被执行人大有人在。如果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相应的惩罚性制裁措施不到位的话,那么报告财产制度本身也只能是形同虚设。现有法律规定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以及司法拘留措施是除刑罚外最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这些执行措施与逃避债务特别是巨额债务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为惧”。
四、完善报告财产制度的建议
鉴于报告财产难以提供有效信息,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考虑强化其报告义务:第一,强化被执行人举证义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法院和申请人往往很难从报告财产内容中辨识出虚假的内容。故根据案件需要让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第二,要求被执行人做出书面承诺。在报告财产令中着重列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后将予以罚款、拘留、刑罚等法律上不利的后果,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前必须要签署确认,否则以拒绝报告进行惩罚。第三,加强法庭听证的适用。听证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的陈述、辩论、质证使得执行人员获取真实的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并可增加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度。
(二)强化惩戒措施保障制度运行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司法拘留期间最长只有15天,应该延长拘留时间和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惩戒措施。如韩国对于拒绝报告和虚假报告根据情节的不同就做出了最长能够拘留20天或者接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在德国,拒绝报告将会面临长达6个月的拘留,虚假报告可能会触犯伪证罪[4]。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在未履行申请人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巨额的罚款威慑力依然有限,而大量虚假报告的存在会导致法院在“抓人拘留”的路上疲于奔命。但这样的看法是片面的,不能拘泥于个案通过对某案件的惩戒效果。“抓人拘留”短时间内会增加,但长期来看不会导致执行人员疲于奔命。这就好比一个平衡木,执行人员对各个案的惩戒就是不断地将重量施加到高的一端,当到达一个临界点时,高低平衡将会反转,执行报告财产制度大环境将会改善。
(三)引导执行人员认识制度的重要性
报告财产制度的关键与核心在于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威慑的目的就是要“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方式。执行人员往往经验主义出发,认为报告财产令不能获取有效信息,漠视虚假报告、拒绝报告的情况。但这样的视角为出发点逃不过“查找——控制——处分”财产的轮回,往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疲于奔命,花费了大量的精力,难逃“猫捉老鼠”的游戏之中。有必要以报告财产制度为基点,建议执行威慑力机制,利用报告财产制度的威慑力使被执行人主动、如实报告,甚至主动履行。但威慑力的产生绝非一朝一夕,而是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的执行积累的。所以越是“案多人少”越是应该加大对每份报告财产的落实,加大力度惩戒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的被执行人。从大局、长远角度出发,通过认真落实报告财产制度,使其产生震慑力,使得今后的被执行人不敢虚假、拒绝报告。
(四)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报告财产制度
宣传的目的不仅仅是执行公开、保障知情权、向公众普法,更重要的是要让公众形成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法律预期。就报告财产制度来讲,公众需要知道报告财产制度不仅是强制性的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执行措施,也要让公众清楚只要如实报告、主动报告其自身权益就没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为此,要加大对报告时间的期限和范围,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报告财产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打击力度报道宣传,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被执行主动报告、如实报告的良好氛围。
(五)扩大报告主体范围、延长报告时间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给配偶等近亲属以此来躲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扩大报告财产主体范围增大了获取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能性,但盲目的扩大报告财产主体范围,可能会侵犯到被报告主体的财产权益,因此,报告财产的主体范围要扩大但是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被执行人的配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执行人应当享有其配偶名下的财产的一半处置权,因而配偶名下财产情况应当属于必须报告的范围;二是无经济来源的子女,如未成年子女或者在校子女,如果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其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该房、车、存款来源极有可能是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
报告财产时间限制在一年前,会因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中采取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延期审理、上诉、再审等“诉讼技巧”主观控制实际报告时间,因此,笔者建议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起诉前一年至收到报告财产令的财产情况。
结 语
报告财产制度就其本质应是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就目前普遍存在的违法报告财产以及“案多人少”矛盾并没有有效缓解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从对涉民生、涉金融、涉众等重点案件进行突破,大力开展报告财产制度的运用,避免“均用力”出现“均为无力”的情况,要以精办的案件起到更大的示范效应。当报告财产制度运行顺畅,保障措施到位,将会有更多被执行人配合执行,如此必将有力的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2]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
[3]注:实践中常常采用拘留的方式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或是逼迫其朋友、家人等代偿。
[4]杨春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8(03):7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