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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畔放生鱼苗 修复性判罚护航生态
作者:张贞  发布时间:2020-04-13 08:15:14 打印 字号: | |

4月9日下午,连日的晴好天气吸引着不少市民走出家门,行走于新安江畔,而屯溪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安江边举行的一项活动,更是引来众多行人驻足围观。随着法官的一声“开始!”,由屯溪区法院判令被告人用渔业资源补偿费用购买的补放鱼苗被顺利投入江中。

该案被告人吴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进行捕鱼,经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评估,其行为造成新安江水域渔业资源损害及恢复费用3270元。屯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致使新安江屯溪段水域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损失,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吴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赔偿渔业资源补偿费用人民币3270元,用于在电击捕鱼水域补放鱼苗,以修复受损的环境。

屯溪区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积极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让被告人从环境资源的毁坏者变为生态环境的修复者,实现了惩罚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同时注重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扩大社会宣传,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