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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人民法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作者:屯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9-09-16 08:16:58 打印 字号: | |

屯溪人民法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102.5

91.07 

因公出国(境)费

0

0

公务接待费

2.5

1.5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00

89.54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0

42.38

        公务用车购置

50

47.16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情况。其中: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决算数是包括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本表金额转换成万元时,因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差。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屯溪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2.5万元,支出决算为91.07万元,完成预算的88.8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包含法院本级和派出法庭。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屯溪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53万元,占1.6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89.54万元,占98.3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5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为2.5万元,支出决算为1.5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接待。2018年屯溪区人民法院国内公务接待共31批次(无外事接待),306人次(无外事接待)主要是用于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外省、市法院办案交流、异地审理案件、异地执行案件、异地协调案件等公务接待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办〔2015〕7号)相关规定。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年初预算为100万元,支出决算为91.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0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50万元,支出决算为47.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32%,用于购置执法执勤用车,淘汰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执法执勤用车。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支出决算为42.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4.76%,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案件办理、送达等执法执勤事务。2018年,屯溪区屯溪区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