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预算数 |
合 计 | 102.5 |
因公出国(境)费 | 0 |
公务接待费 | 2.5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00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50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50 |
二、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根据“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2019年共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02.5万元,较上年减少0.12万元,减少0.12%。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安排10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遵照中共中央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今年我院未安排公务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2.5万元,较上年减少0.12万元,下降0.12%,减少原因主要是进一步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批次和人次。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外省、市法院办案交流、异地审理案件、异地执行案件、异地协调案件等公务接待支出。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办[2015]7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安排500000.00元,本项费用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案件办理、送达等执法执勤事务。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500000.00元,我院执法执勤用车大部分已达报废年限,需要报废后购置新车。
联系方式: 0559-2320307 联系人: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