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金融司法工作的政治属性;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金融司法工作的人民属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金融司法的法治属性;防范金融风险,服务保障经济金融有序发展,坚持金融司法的社会属性。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司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金融司法工作的政治属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金融司法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必须加强对金融司法工作的政治属性认知,在适用金融法规时,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与价值取向,自觉将金融司法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
坚持党对金融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体现在党对金融司法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以及各项审判制度的领导上,体现在党对金融司法工作方针与政策的领导上,体现在党对金融司法人事工作的领导上。金融司法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优质判决离不开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将党的意志融入审判理念的自觉行动。因此,新时期金融司法工作对党的领导的坚持,主要体现为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内化于裁判理念与裁判过程之中。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金融司法工作的人民属性。当前,金融司法需要服务保障金融发挥其解决新主要矛盾的重要职能。
一方面,金融司法需要保障金融发挥其在现代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地位与功能,通过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克服新主要矛盾提供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司法需要保障金融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在不同时期对美好生活的具体需求。司法应当保障消费信贷产业的良性发展,打击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以破坏产业生态与剥削消费者为实的违规信贷经营,为人民群众将未来收入用于满足当前的生活需要提供司法支持;司法应当保障保险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既要支持被保险人的合理请求,又要维护保险资金安全与被保险人整体利益;司法应当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既要做好追赃挽损与风险防控工作,又要引导公众远离非法经济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应当积极响应金融去杠杆与供给侧改革要求,审慎处理各类针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的行政金融案件,在尊重金融监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与规则完善,切实维护市场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金融司法的法治属性。司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一方面,要紧密联系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现状。例如,金融产业发展需要多元化与实现从业者机会公平,但在信用环境有待提升、市场规范性尚付阙如的当下,以“机会公平”为名,允许无资质要求、无监管约束的主体进入金融市场,既对其他从业者不公,诱导“监管规避”、“劣币淘汰良币”;又对投资者及消费者不公,一度脱离监管的互金平台屡屡爆发以理财为名、以集资诈骗为实的恶性案例,就是需要司法着力规范的现实之一。
另一方面,金融司法还必须牢牢把握“谁的公平正义”。“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人民立场是我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实现对最大多数人民的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坚定信念。商事金融司法应侧重关注持卡人的知情权与安全交易权利,倾斜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约获取赔付的权利,支持投资人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权利;行政金融司法应尊重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公开信息的合理要求,监督和促进金融监管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监管机关完善执法标准;刑事金融司法应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尽可能挽回人民群众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防范金融风险,服务保障经济金融有序发展,坚持金融司法的社会属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金融司法应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当前首要任务,积极发挥自身在国家金融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司法应当以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动建构金融与实体经济贯通的新渠道,大力支持供应链金融、交易金融等新型态发展,提升经济效率;金融司法应当保障间接融资体系的良性运转,防范普通债权转化为不良债权,提升资金运用效率,降低社会整体融资成本;金融司法应当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治化建构,通过商事、行政、刑事领域的金融司法协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同时加大对金融中介的责任追究力度,提升市场有效性;金融司法应当积极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把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范化解重大社会稳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