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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收受购房款的订购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8-09-30 08:34:43 打印 字号: | |
  事件:2018年2月,巴某向A公司预定该公司建设开发的总价款400万元的房屋并签订《认购书》,A公司承诺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为其保留房屋,而巴某须在上述房屋保留期限内携《认购书》至A公司售楼处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该《认购书》同时约定巴某在《认购书》签订时支付定金100万元,3月10日前支付200万元,并由A公司为巴某在9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待网签提交后再支付购房余款100万元。后巴某于《认购书》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0万元,3月6日支付购房款200万元,但A公司却未继续履行《认购书》,巴某多次催促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认购书》有效。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巴某与A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包含了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有关事宜等,已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巴某也按照《认购书》约定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因此双方所签《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双方所签《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法院对巴某诉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