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部门: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单位:万元 |
项目 |
预算数 |
决算数 |
合计 |
52.91 |
36.59 |
因公出国(境)费 |
0.00 |
0.00 |
公务接待费 |
2.91 |
1.16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50.00 |
35.43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50.00 |
35.43 |
公务用车购置 |
0.00 |
0.00 |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情况。其中,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决算数是包括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屯溪区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2.91万元,支出决算为36.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9.1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包含局本级和局属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屯溪区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
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16万元,占3.1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35.43万元,占96.8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1.16万元, 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725万元,下降45.31%。,下降原因为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接待。2017年屯溪区法院国内公务接待共24批次,234人次。主要是用于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外省、市法院办案交流、异地审理案件、异地执行案件、异地协调案件等公务接待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办〔2015〕7号)相关规定。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5.43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增加0.58万元,增长1.66%。,增长的原因是案件量猛增,执法执勤车辆使用频繁,同时法院车辆已达报废年限,运行费消耗增长。2017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案件办理、送达等执法执勤事务。2017年,屯溪区法院机关及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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