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叶海滨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叶海滨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6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海滨在具体负责徽州区人民医院国债改扩建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工程投标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为相关工程承建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海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海滨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海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海滨在提起公诉前已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叶海滨的上述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及适用缓刑的公诉、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叶海滨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