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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须驳回
作者:江潇  发布时间:2018-05-31 10:23:53 打印 字号: | |
  事件:近日,屯溪区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称其于2016年10月经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认识程某,并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以总房款98万元购买程某房屋,因遭遇程某反悔,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该院经审理后发现,曾于2016年12月受理过张某提出的相同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此次完全一致,且已作出生效判决,遂裁定驳回此次起诉。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复起诉,故法院作出如上裁定。
责任编辑: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