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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套路多 擦亮眼睛免上当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05-28 10:35:3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量呈爆发趋势,俨然成为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一颗毒瘤。非法集资,又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招数”主要有以下几种: 

利用贵金属,石油,大宗商品等现货、期货交易进行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推进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在交易地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利用p2p网贷、网络金融互助、网络众筹、第三方理财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此类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利用房产售后返租、物业分割销售等进行非法集资。 

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返租或给予固定回报方式高价分售销售房产,让投资者面临非法集资和后期不可掌控等诸多风险。 

投资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一定要谨慎。 

投资者购房时,一定要查看所售房屋是否为现房,现房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被出售等限制情况,以此规避售后返租、物业分割销售等陷阱。 

 

利用原始股、企业上市、高息债券、投资基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号称公司将要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以增资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筹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或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济公司”等为名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犯罪分子虚构了企业即将上市,公司股票大幅升值的美好前景,诱骗群众参与,最终造成群众财产损失。 

 

利用假冒民营银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非法投资主要包括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和虚构借款人。 

 

利用高科技项目开发、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涉农互助组织等名义非法集资。 

近年来,打着高科技项目开发、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涉农互助组织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事情不断发生,投资者应警惕这些敏感项目,切勿盲目追逐高利,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非法集资之常见手段 ”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 

   非法集资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友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自由被控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人缘关系拉拢亲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定义”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及要件。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再次提示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识破非法集资组织者的险恶用心,坚决不参与非法集资,如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