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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法院攻坚涉政府机关“执行难”首战告捷
作者:程小玲  发布时间:2018-05-02 08:53:40 打印 字号: | |
  4月26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电脑上,随着鼠标移动点击,一笔805483.32元的执行款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成功汇入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银行帐户。至此,该院成功执结“江淮风暴”以来首起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

  2007年10月,该案被执行人黄山市政府某部门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因就未付工程款2796128元的支付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该政府部门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96128元及违约金和利息。2017年10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431357.10元及违约金90余万元。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没有因为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而放松执行力度,而是立即联系该政府部门,阐明法律规定,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区委区政府向市委进行专报。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该政府部门称工程款2796128元已在执行前付清,并表示愿意就违约金和利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积极筹款履行义务。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还款意愿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

  为表现履行判决的诚意,该政府部门于2018年3月27日主动支付利息431357.10元。2018年4月,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再次调解协商,就违约金问题听取双方意见,找到案件症结所在,终于达成该政府部门再另行支付违约金805483.32元的和解协议。4月26日,该政府部门履行完全部欠款,该案成功执结。

  后语:涉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特殊主体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双方当事人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值得提倡的。
责任编辑: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