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和情况说明
一、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元)
项 目 |
预 算 数 |
合 计 |
1026200.00 |
因公出国(境)费 |
0.00 |
公务接待费 |
26200.00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000000.00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500000.00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500000.00 |
二、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预算为部门汇总数,包含院本级和基层人民法庭。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026200.0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未作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2620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遵照中共中央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今年我院未安排公务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2.62万元,比上年减少0.29万元,减少9.97%,减少原因主要是进一步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批次和人次。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外省、市法院办案交流、异地审理案件、异地执行案件、异地协调案件等公务接待支出。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办[2015]7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000000.00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安排500000.00万元,与上年持平,本项费用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案件办理、送达等执法执勤事务。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500000.00元,今年新增车辆购置预算主要原因是车辆已达报废年限,需要报废后购置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