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男童在玩耍时不慎坠入鱼塘淹死。男童父母认为鱼塘的承包者吴某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吴某则认为,是家长疏于监管导致了这起悲剧。1月29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家长承担主要责任,但鱼塘承包人也需担责10%。
2017年8月29日下午1时许,黄某带儿子小华(化名)到奕棋镇占川村麻将厅玩。在黄某打麻将时,小华和另两个小孩子来到麻将厅附近的吴某鱼塘边玩耍。三人在鱼塘边看见有晾晒的玉米,遂玩起丢玉米到鱼塘的游戏,谁知小华在玩耍中不慎落水。当日下午2时许,吴某收稻谷回家,发现一个小孩趴在他家鱼塘岸边用来洗衣服的石头上。吴某经辨认后知道该名男孩的母亲经常带他一起到占川来打麻将,遂立即赶到麻将厅找到黄某,说“你还在这玩麻将,你小孩睡在我鱼塘边上都快不行了”。黄某赶到鱼塘抱起脸色已发乌的小华往外跑,之后小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放任小华在具有安全隐患的麻将厅附近自行玩耍,造成对小华的监管缺失,是导致小华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案涉吴某的鱼塘边虽然设置有“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的警示牌,但是该鱼塘原为吴某承包的责任田,吴某在田土被取走后将其修建为鱼塘,该鱼塘毗邻村道及村内正街,有两处入口,鱼塘北面岸边虽有一段石头护栏,但存有取水缺口,其护栏也不足以阻拦幼儿落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事发前,吴某及妻子外出,鱼塘无人看管,且未对鱼塘西北角入口处的木质门上锁。因此,吴某对其所承包使用的鱼塘在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小华溺水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吴某承担本案事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吴某赔偿胡某、黄某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