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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作者:王茜 江潇  发布时间:2018-01-25 08:39:31 打印 字号: | |
  事件:2016年9月,某汽车租赁公司与邹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邹某自愿将自购车辆挂靠该公司进行网约车运营;挂靠车辆管理费每月150元,全年共计1800元等事项。协议签订后,邹某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现无法正常营运。邹某认为该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存在诱导、欺骗等情形,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车辆挂靠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营运资质,故其在隐瞒该事实的情况下与邹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构成欺诈。因此,邹某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因本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