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24号)和《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2017〕26号)精神,构建全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基本原则,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到2018年,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法治屯溪”“诚信屯溪”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联合惩戒
屯溪区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发布、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推送。2017年12月底前,各有关单位按照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实施时间表、路线图;利用或者改造提升现有信息系统,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实现网络对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同时将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自动比对、提醒、拦截、监督和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3.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并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股权激励份额;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并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股权激励份额。(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4.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5.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相关部门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对申请政府补贴资金人进行信用查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在政府的补贴资金,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农委等)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等申请时,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屯溪地税分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办理其机关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责任单位:区编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屯溪地税分局)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被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期间不得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进行处理,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若失信被执行人为区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对失信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的,应依法报经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准许后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8.入伍服役限制。由区人武部负责入伍审查,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区人武部,各镇、各街道)
(四)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
2.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招标代理、评标和招标从业活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等)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妇联等)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3.建筑领域评比达标表彰限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4.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严禁授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驻屯金融机构)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使用国有和集体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和集体林地项目。(区林业局)
2.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区林业局、区农委、区水利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高消费娱乐限制。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向从业单位发送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高消费场所消费应该核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并将其信用状况登记造册,以便相关管理部门核实,若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屯溪公安分局、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等)
2.高消费旅游限制。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向从业单位发送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区属旅行社等相关从业单位应该核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并将其信用状况并登记造册,以便相关管理部门核实,若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屯溪公安分局等)
3.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教育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向从业单位发送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4.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委等)
5.购买基金、股票、债券、保险等理财产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基金、股票、债券等理财产品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以上1至5条,相关部门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依法查处
(八)实施其他方面限制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权力事项时,要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鼓励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单位)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区级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强司法惩戒力度
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清单》,已作出拘传或者拘留决定的,同时附《拘传票》或者《拘留决定书》,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责任单位:屯溪公安分局)
(十一)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屯溪公安分局)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利用电视平台进行曝光。(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
以上联合惩戒措施,所涉镇、街道应予以配合。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1.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公众免费查询;各联合惩戒部门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获取法院推送的被执行人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2.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
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依法依规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合作、购买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共享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进第三方评估信用服务机构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实处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应该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非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二)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区人民法院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专网、政务网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实现与全市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切实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机制,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接。
(三)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名单纳入。区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区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区人民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撤销、删除失信信息条件的,区人民法院要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删除、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删除、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区人民法院和负有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职责的区直有关单位2017年11月底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本行业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按规定删除、撤销失信名单,应当使用而不使用、违规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成立全区领导小组,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2017年起,区委政法委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专项考核。各部门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各镇、各街道、各区直单位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2017年起,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范围。坚决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1.文明单位评选及先进、荣誉评选限制。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区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取消其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其单位负责人、责任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五年之内参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资格。
2.绩效、综治考核扣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区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以上的,在年度绩效、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扣减该项目的分值。
3.党纪、政纪处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被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后仍未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其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进行通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刑事责任追究。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相关人员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支持人民法院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与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并将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
(三)加大曝光力度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等各类媒体,依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曝光力度,发挥社会、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