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双倍返还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7-10-30 1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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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2017年5月,甘某、程某与房产中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某将某处房屋出售给甘某,价款为135万元,甘某当日预付购房定金2万元,甘某、程某于当年6月办理房产买卖公证手续。后程某以其前夫不同意签字为由表示不能出售房屋。为此,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程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程某双倍返还甘某购房定金共计4万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便是所谓的“定金罚则”。本案中,程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甘某已交的2万元定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合同预付款,如果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订金返还给给付方;如果给付方不履行合同,可将订金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