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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作者:屯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12 16:29:55 打印 字号: | |

  

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预算数

决算数

  

58.20

36.45

因公出国(境)费

0.00

0.00

公务接待费

3.20

1.6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55.00

34.85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5.00

34.85

        公务用车购置费

0.00

0.00

 

二、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36.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2.63%。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其中:2016年度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4.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3.36%。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1.6万元, 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7万元,下降30.43%,下降原因为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接待。2016年屯溪区人民法院国内公务接待共24批次,人次323人次。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外省、市法院办案交流、异地审理案件、异地执行案件、异地协调案件等公务接待支出。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办[2015]7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4.85万元,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05万元,下降0.14%。严格按照采购制度采购,未超标超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案件办理、送达,日常公用等。2016年,屯溪区法院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