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预算数 |
决算数 |
合 计 |
58.20 |
36.45 |
因公出国(境)费 |
0.00 |
0.00 |
公务接待费 |
3.20 |
1.60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55.00 |
34.85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55.00 |
34.85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0.00 |
0.00 |
二、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36.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2.63%。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其中:2016年度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4.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3.36%。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1.6万元, 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7万元,下降30.43%,下降原因为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接待。2016年屯溪区人民法院国内公务接待共24批次,人次323人次。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外省、市法院办案交流、异地审理案件、异地执行案件、异地协调案件等公务接待支出。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办[2015]7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4.85万元,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05万元,下降0.14%。严格按照采购制度采购,未超标超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案件办理、送达,日常公用等。2016年,屯溪区法院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