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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也可认定其证明力
作者:杨玲玲  发布时间:2017-08-28 16:03:52 打印 字号: | |
  事例:2017年1月,赵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江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首付款并陆续办理了剩余房款按揭贷款手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业务。2月,赵某与江某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时,江某不配合签字,致使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未果,因此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买卖房屋的事实成立,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庭审中,江某辩称赵某未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且合同签字并非本人笔迹,双方之间并未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赵某诉请。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赵某虽未能提供书证原件,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赵某支付首付款、缴纳税费、到银行办理剩余房款贷款以及江某与中介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事实,可以印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载明内容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赵某与江某买卖房屋的事实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