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12年6月18日,施某夫妇因工程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与某典当公司订立《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违约责任,双方还订立《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施某夫妇用一套住房作抵押。因施某夫妇未按约还款,该典当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施某夫妇偿还典当公司本金55万元及利息,典当公司对抵押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原告申请拍卖抵押房产。被告施某夫妇以该房产为其唯一住房为由抗辩。最终法院作出拍卖裁定,抵押房产被依法拍卖。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中,该房产已设立抵押权,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做出拍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