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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自家空调外机位享有独立使用权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7-06-12 14:59:12 打印 字号: | |
  事例:胡某与丁某系邻居。2015年下半年,丁某在两家相邻处胡某家空调外机位上安装空气能热水器及压缩机等附属设施。2016年3月,胡某认为空气能热水器过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热水器工作时振动影响其生活休息,多次要求丁某搬移,后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未果,胡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丁某拆除安装在胡某室外空调外机位的空气能热水器及辅助设施并恢复安装前原状。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胡某尽管没有空调外机平台的所有权,但房屋的空调外机平台是房屋的附属设施,根据房屋建设设计要求和常识性认识,可以认定该平台应为胡某家单独安装空调外机使用,并享有独立的使用权。现丁某不仅使用该平台,且安装的空气能热水器超过平台的使用性质,已侵害胡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