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刘某(1952年9月7日出生)为A公司聘用的环卫工人。2016年11月14日,正在扫地的刘某被摩托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2月8日,刘某亲属向黄山市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8日该委以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月15日,刘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死者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说法:死者刘某于2016年9月、10月间开始在A公司从事路面保洁工作,其初次到A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2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刘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刘某亲属诉请确认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