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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7-06-05 09:41:31 打印 字号: | |
  事例:朱某与曹某于2011年开始恋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朱某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与曹某于2016年6月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义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朱某于2016年9月27日起诉至屯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发现曹某于2016年4月13日中止妊娠,朱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曹某于2016年4月13日中止妊娠,而朱某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离婚,系曹某中止妊娠6个月内提出离婚,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故法院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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