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日,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承包李某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工期自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11月6日。施工完成后,王某于2016年3月19日去李某处结算工程尾款,李某告知王某门口的樟树影响了房屋采光,让其帮忙修剪树枝,双方未约定报酬。王某在修剪树枝时不慎坠地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王某于2016年5月3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其中李某垫付17万余元。经评定,王某多处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王某上树穿着皮鞋,因未找到安全绳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李某曾提醒过要注意安全。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9万余元,但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付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1860.85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和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应对王某因帮工活动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长期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具有相应的安全作业经验,应当预见爬树修剪树枝行为的危险性,但王某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就贸然上树修剪,未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王某对自身各项损失承担25%的过错责任,由李某赔偿剩余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