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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受伤同席酒友应否担责?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7-06-05 09:36:4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4月17日,程某邀请秦某等13人参加老同事聚会。午餐席间秦某等五人共饮一瓶“口子窑”白酒。午餐后,秦某在程某家停留约半小时后自行驾驶电动车离开,途中摔倒,秦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秦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昏迷至今。因家人已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秦某以同席吃饭者未对醉酒的秦某采取保护措施、放任其独自驾车离去、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为由,将程某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程某及同席其他五人补偿秦某经济损失合计7.5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秦某、程某等人因出于沟通、联络感情聚会并共同饮酒,属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根据对秦某酒量了解程度及当时聚会时饮酒总量、时间、秦某状态等一般性经验判断,各被告均无法预见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即无义务阻止原告驾驶非机动车离开聚会现场。但本案中,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各被告应当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根据各同席者与聚会的关联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各同席者分别补偿秦某部分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