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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
作者:屯法  发布时间:2016-09-09 10:45:58 打印 字号: | |

 

 

屯溪区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对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管理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承办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为屯溪区人民法院本级决算,与预算比较无户数变化,纳入屯溪区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屯溪区人民法院本级

 

三、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1511.5万元(不含年初结转结余408.4万元),支出总计1614.8万元(不含年末结转结余305.1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51.86万元、352.29万元,增长3.55%、增长27.9%,主要原因:一是我院处于黄山市中心城区,经济发展较快,案件上升比例较大,民商事、执行案件在审理中比重较高,导致办案成本的加大,二是最高院将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同城150万、异地80万调整为同城3000万元、异地2000万元以上,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大幅度增加(特别是作为中心城区的我院),诉讼费收入迅速增长,退诉讼费支出随之迅速增长。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51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10.9万元,占99.96%;其他收入0.6万元,占0.04%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61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0.9万元,占53.31%;项目支出753.9万元,占46.69%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510.9万元(不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408.1万元),支出总计1614.8万元(不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304.2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1.56万元、352.29万元,增长3.53%27.9%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614.8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52.29万元,增长27.9%。主要原因一是案件量迅速增长,案件成本升高;二是聘用人员增加导致人员支出增加。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12.39万元,支出决算为161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8.77%。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拨入与使用;二是年中追加办案经费专款的拨入与使用;三是人员变动年中追加预算。其中基本支出180.51万元,占22.5%;项目支出621.9万元,占77.5%。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5年度决算1474.3万元,比2014年增加139.96万元,增长10.49%,主要原因为人员支出增长。其中:“行政运行”决算712.4万元,主要用于干警工资发放及一般办公费用。“一般行政管理实务”决算390万元,主要用于办理案件专项支出。“案件审判”决算163.9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审判专项支出。“两庭建设”200万元,用于在建审判大楼支付工程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8.1万元,用于特殊案件救助款。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86.4万元,比2014年增加20.27万元,增长33.71%,主要原因2015年度工资调整。全部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5年度决算33.4万元,比2014年增加5.95万元,增长21.68%,主要原因聘用人员增加,聘用人员缴纳的“五险”金额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15.7万元,比2014年减少14.99万元,降低48.84%,主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减少;二是2015年当年未补缴少缴公积金。该项支出全部为“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支出5万元,比2014年增加3.97万元,增长385.44%。主要原因为一般行政事务办公费。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6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3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七)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经费

2015年度屯溪区人民法院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为360万元,其中办案办案(业务)费21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差旅费,法律文书费、案件执行费、邮电通讯费、业务交通费、陪审员费用、业务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劳务费、法制宣传费、业务资料费、业务装备消耗费等支出。装备经费145万元,用于全省、市及法院信息化共建项目,法官、法警支付采购、信息网络设备采购等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度屯溪区人民法院采购支出161万元,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全部用于政法装备采购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51231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5辆全部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我院无单价200万(含)以上的设备。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我院按照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的原则,对1个项目支出编制了绩效目标,涉及财政资金360万元。评价结果显示,我院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办案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区财政局统一部署,所有开支均按财务规定审核报销,建立符合政法经费管理特点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政法经费的安全有效使用,努力提高政法经费管理效率,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充分利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改善落后装备,促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决 算 数

 

37.2

因公出国(境)费

0.0

公务接待费

2.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4.9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4.9

       公务用车购置

0.0

 

二、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3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1.31%。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其中:2015年度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5.7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58%。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2.3万元, 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39万元,下降14.5%,下降原因为严格执行省市区相关文件,尽量减少公务接待。2015年屯溪区人民法院国内公务接待共45批次,463人次。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外省、市法院办案交流、异地审理案件、异地执行案件、异地协调案件等公务接待支出。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屯办[2015]7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4.9万元,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5.41万元,下降13.42%。严格按照采购制度采购,未超标超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案件办理、送达,日常公用等。2015年,屯溪区法院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

 

 

 

责任编辑: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