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14年4月,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了二人婚后购置房屋的处置及婚生子女的抚养等问题。离婚后,王某发现张某在离婚当日,其银行账户仍有存款5万多元未处置。二人就该款如何处置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张某存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当日,张某在银行内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张某给付王某3万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离婚当日,张某在银行内的存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张某隐藏了该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