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的一天,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不时传出一阵阵粗犷的吼声,原来,是一名新疆的急性汉子与原告方发生了争执,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承办法官正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013年,黄山某材料公司与新疆某有害生物防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该新疆公司向材料公司购买木塑地板,材料公司按照约定供货后,双方于2014年7月对账,明确该新疆公司尚欠材料公司50余万元货款。由于该新疆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该笔货款,原告材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新疆公司支付货款。
起诉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法院经审查后冻结了被告新疆公司的银行存款。因账户被冻结,被告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解释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货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没想到,双方一见面,被告火气就蹭地窜上来了,对于这名北方汉子而言,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原告方不仅不谅解自身难处提起诉讼,还申请冻结自己公司账户,显得太不义气。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有长期合作基础,遂先劝解被告冷静下来,耐心沟通,也帮助原告权衡利弊。最终,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分期付款方案,并不收取拖欠货款的利息。被告的情绪也从极端愤怒变得心平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