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15年1月,年近七旬的张大妈从亲戚家吃过晚饭步行回家,路过某店,因店门口装潢物品未进行整理,致张大妈左手桡骨远端和尾骨骨折。因双方协商未果,张大妈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店主承担责任。而店主则认为不能确定是店内装修材料堆放导致张大妈受伤,且张大妈作为老年人,在冬季雨夜外出摔倒,本人亦有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店主承担部分责任。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店主在装潢过程将物品遗撒在该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妨碍通行,致张大妈摔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大妈作为年近七旬的老年人,在冬季雨夜外出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店主承担张大妈所受损失的30%,其余损失由张大妈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