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12年1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其派遣在某保险公司从事查勘理赔工作。2012年9月,王某接客服电话出去查勘,撞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并受伤。由于某公司申报工伤超时,黄山市人社局只对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了赔偿,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予赔偿。王某遂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9万元。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王某和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因工作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造成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被社保经办机构拒付。故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发生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