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儿童在游乐场摔伤 商家、家长共担责
作者:姚瑞芳  发布时间:2016-04-29 09:45:38 打印 字号: | |
  事例:4岁的小志在游乐场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小志的家长认为,场内地面沙粒和部分橡胶板翘起不平是导致小志受伤的直接原因,遂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游乐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千余元。但被告游乐场认为其已在游乐卡的背面标明“家长必须全程陪伴”等字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游乐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千余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在游乐卡背面标明注意事项,但小志独自进入游乐场玩耍时其并未制止,被告作为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此外,小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未陪同进入游乐场,明显未能良好尽到监护人职责,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