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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下行政诉讼诉权滥用现状及规制途径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王晶  发布时间:2016-05-26 09:54:0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施行,行政案件受案门槛降低、受案范围扩大给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立案登记制推行一年来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展开调研,提出行政诉讼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边界和限制。

一、案件现状

2015512016430日,屯溪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47件,同比增长417.14%;审结120件,同比增长396.67%,其中撤诉55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6件、驳回起诉11件、不予受理2件、判决撤销4件、判决变更1件、移送1件。从案件性质来看,公安类58件,占全部案件的39.46%,城建类19件,占全部案件的12.93%。从立案案由来看,行政处罚案件53件,占全部案件的36.05%,信息公开案件52件,占全部案件的35.37%

审结的120件中,撤诉55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6件、驳回起诉11件、不予受理2件,可归为滥用诉权的约四成。受理的147件案件中,信息公开案件5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三成多,其中35件信息公开案件原告为同一人。不少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以此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最大化等不正当目的。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企图利用诉讼手段以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的情况普遍增多,造成处理上的难度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个别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权利,扰乱庭审秩序,严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诉权滥用成因分析

1、诉讼成本低廉。由于打行政官司成本低,人们更多强调和关注的是权利的赋予和保障,对于权利的膨胀和滥用则缺乏法律上限制和规范,再加上正确的权利观念尚未树立,一些当事人不能理性维权,随意提起诉讼,耗费了大量行政审判资源。有的甚至变换不同地方重复起诉,有的只是借起诉来表达不满情绪,并以此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其他目的。

2、制度约束不力。制裁滥用诉权行为目前只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有所规定,但制裁违法滥诉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均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实践中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制裁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对滥用诉权的可操作的针对性规范,不能形成有效地威慑和警示作用。

3、诉权保护的边界与限度不清。行政诉讼法提出了“登记立案”这一概念,但登记和立案的关系以及内容却并不明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仅对提起诉讼的条件进行规定,并未对登记要件和诉讼要件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难以弄清登记要件、起诉条件、诉讼要件等法律概念。

三、防止诉权滥用对策建议

1、严格立案审查。登记立案的核心,在于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重点解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问题,并非全盘否定立案审查在案件分流方面的重要意义,亦非对起诉完全不审查。登记立案仍需进行一定的审查,审查的范围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等。立案审查阶段,对主观上诉权滥用意图较明显,客观上又有不当言行和对立情绪,且缺乏合理诉讼理由,又不理会法院的释明和建议,对诉讼请求不加明确解释和说明等事实清楚的滥用诉权案件,可以当即裁定不予受理,以减少大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2、加重举证责任。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要善于充分运用。对没有规定的,要合理加重被怀疑对象的举证责任。如信息公开案件,对当事人申请的事实、内容和理由进行仔细审查,必要时要求其对申请内容作明确解释和举证,对于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案件,如果发现有诉权滥用之嫌,可要求当事人对其相反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3、严格依法裁判。对于滥用诉权形成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应阐明法理,劝其撤回诉讼。同时注意了解当事人追逐的真实利益,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可能情况下尽力解决其实际困难,消除情绪对立,从而促使当事人理性地主张合法权益,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于坚持要求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做出裁判,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条件的案件依法驳回起诉,维护司法权威。

4、加大惩治力度。积极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惩治力度,建立完善的处罚制裁体系,只有让滥用诉权的当事人付出代价,才能有效预防和警示类似行为的发生,保证立案登记制度的正常有效实施。

5、加强法律宣传。新闻媒体及法院系统不应过多强调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却忽视了当事人诉权正当行使的要求,导致民众理解上出现偏差,因此,应当调整宣传口径,明确立案登记制是在合法范围内实现当事人诉权保护,并非逢案必立、逢案必理。

6、提高诉讼成本。适当调整诉讼收费标准,比如将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提高到每件300元。推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减少重复起诉等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王晶)

责任编辑:吴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