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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送达公告1
  发布时间:2016-05-03 10:03:22 打印 字号: | |

刘水根、吴时美:

       申请执行人李学文与被执行人刘水根、吴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37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水根、吴时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屯执字第00831号执行通知书、(2015)屯执字第003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水根、吴时美所有的位于屯溪区阜上路24号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办公室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如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7日

责任编辑:执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