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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11次得手100余元 一朝定罪获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6-01-29 11:11:40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连续顺手牵羊11次,偷得现金100余元,苹果笔记本一部。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4年4月,王某在屯溪区连续10次采取拉开未上锁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每次得手3元至17元不等。2014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屯溪区滨江路某担保公司门口,拉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商务车副驾驶位车门,进入车内将驾驶室中储物盒内的30元现金盗走,并用盒中的一串钥匙将该担保公司的电动门打开,在二楼一办公室内盗得苹果笔记本一部及现金30余元。后王某以300元的价格把笔记本卖掉,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6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王某未依法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具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