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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送达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陈红  发布时间:2016-01-22 10:55:3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出借人以协议或抵押房产或借条等凭证形式保障自身权益,但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往往选择逃避或失踪,此时出借人诉讼到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连接民事诉讼进程各个阶段的纽带和桥梁,它决定了当事人介入诉讼程序的时间,关涉当事人能否按期、充分地参加诉讼程序,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但审判实践中送达难往往成了诉讼障碍,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和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对近年来送达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我院民间借贷案件送达方式及基本情况

  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次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七种以及涉外的外交送达和条约送达。除电子送达其余是我国传统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系信息化时代的产物。

  我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送达顺序一般为:首先,直接送达,根据出借人所提供电话号码,电话通知借款人直接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者在电话无法联系时,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上门送达,当遇借款人或其同住亲属拒签的,则适用留置送达,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送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包括手机短信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但电子送达适用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最后选择公告送达。

  我院2013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267件、1-10月受244件;2014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327件、1-10月受理285件;2015年1-10月受理民间借纠纷440件。从这数据来看案件数量每年处递增状态。

  从2015年1-10月份受理的440件案件看:通过电话通知主动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借款人140人135件;通过法官直接送到其单位、居所地的80人78件(包括留置送达55件);通过邮寄送达91人90件;通过电子送达35人35 件;通过公告送达106人102件。

  二、民间借贷案件送达时出现问题

  1、直接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直接送达是最快捷、简便、有效,最理想的送达方式。在实践中,我院根据出借人所提供电话号码,电话通知借款人直接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但从上述调研的比例上看,能自觉到法院接受领取诉讼文书、接受诉讼的借款人,数量较少,而且常常出现借款人第一次接到法院电话后,口头答应到法院,但事后不守信,第二次再打电话,或者以其在外地拖延时间,或者再也不接电话,有的甚至干脆关机,致使送达不成。

  2、留置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送达是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上门送达,是直接送达的补充,如果送达顺利,也是一种理想的送达方式。但实践中法官送达时常常吃闭门羹,有时法官抱几十个案件跑了一整天,能送达到的却寥寥无几,即浪费时间、又达不到送达目的。

  3、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方式简便明了、节省资源。电子送达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受送达人即借款人表示同意情况下,其主动提供确切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采取电子送达比较顺利;还有一种是根据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传真、电子邮件地址,采取电子送达不甚理想,往往出现借款人对法院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不予回应,也不按期到庭,致使法官无法确认借款人发悉的方式,如是否还在使用该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是否收到所发的信息,不能确认的则导致送达无效。

  4、邮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最有效减少人力资源,减轻法官负担的送达方式,但实践中往往是邮寄送达后,信件被以“查无此人”原封退回,或者邮件是住宅小区门卫签收,或者借款人以外的人签收,不能直接传送到借款人本人,法官无法判断借款人是否收到诉讼文书,但又不排除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收到的可能性,或者即使借款人收到,但庭审中不到庭,法官以缺席审理判决后,借款人又以“没收到”为由抗辩,法官无法判断其真伪。

  5、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通过媒介向受送达人告知诉讼信息的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公告送达是诉讼文书送达中最无奈的一种送达方式,其弊端是出借人诉讼将等待漫长的审判程序,审限过长也是其所不想承受的,最后又无奈的选择强制执行,执行效果却不容乐观。由于受审理期限限制,公告送达是法官、出借人最后不得已选择的送达方式,其结果是出借人得到一份受法律保护的“有效空白支票”的判决书。

  三、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和实践工作中经验,以期能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为送达问题的解决提供些参考意见: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在法定的送达方式中,是首选的、最主要的送达方式,凡是客观上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直接送达。当送达时发生上门直接送达仍无法找到借款人时,我院采取借助出借人力量,因为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熟人等之间,出借人对借款人出入情况比较了解,利用出借人带法官送达,可减少法官少走弯路,节省送达时间,或者由出借人先找到借款人后跟踪守候,并及时通知法官前去送达;或者对那些确定没有离开本地,而是白天为躲债的借款人,法官可利用8小时之外借款人的就餐、休息时间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法官上门直接送达到借款人住所地,在被其或家属拒收时将诉讼文书留置在住所地的方式。当送达出现借款人或家属抵触情绪,不开门、躲避时,可采取法官先与其或家属拉家常,打消其思想顾虑,分散其注意力,再将诉讼文书送达,在被确认拒签后,法官用手机等工具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记录方式不限于拍照、录像两种,凡是能够满足还原留置送达过程的其他方式均可采用,但注意避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3、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诉讼送达的有效辅助方式。在借款人一时无法找到时,可以要求出借人尽量多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在联系方式上不仅提供电话,还可以提供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法院也可建立独立的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法官通过这些平台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联系上后在借款人同意情况下,通过借款人确切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后,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可以或多或少为有效送达提供些辅助帮助,也可以为法官的审理节省更多的财力、人力、物力。

  4、邮寄送达。法院专递是邮寄送达的一种,是邮政机构开展的法院诉讼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法院可与邮政机构协定,由邮局机构指定专门投递员送达,让投递员尽量按照寄件地址或者接近收件人地址送达,如某小区几幢几单元几室。如果不能在收件人本人签收的情况下,其他人签收尽量记明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向签收人释明尽可能转交给收件本人等注意事项。在确实没有签收人的情况下,退件上记明不能送达情况并及时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如果投递员在送达过程中了获取到收件人有关信息及时向法院反馈,以便让法官掌握借款人行踪,筹划下一步送达方式。

  5、其他方式送达。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有多个借款人或担保人、见证人,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见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之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可以送达,其他人不能送达的,告知可以送达的一方当事人尽量与不能送达的另一方取得联系,释明如果不能送达的利害关系、选择公告送达的弊端、增加诉讼成本以及不利双方利益的后果,督促其自觉协助法官送达给另一方。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