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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16-01-15 21:09:14 打印 字号: | |
  某地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15年1月至11月,离婚涉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2.7%。究其原因,大多是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对抚养费的认识有误所致。

  费用开支并非都得承担

  【案例】林先生和江女士离婚时,约定女儿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为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林先生决定将女儿送到私立学校就读,并同时为其报读英语、钢琴等特长班。因无力承受高额费用,林先生以江女士也有义务承担为由要求其支付。江女士予以拒绝,遂引发诉讼。

  【评析】林先生的观点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通常只是根据维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基本需求、在合理和必要的基础上确定。而本案所涉高额费用,明显属于不合理的高昂附加,江女士有权拒绝。

  抚养费不包括对方补偿

  【案例】法院在判决张先生与刘女士离婚的同时,判决4岁的儿子随张先生生活,刘女士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张先生认为该抚养费中包括对自己收入不高的补偿,将自己的开销也从中支出。由于入不敷出,张先生遂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增加抚养费。张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在第37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同时,又在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即意味着抚养费与经济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张先生的主张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不能以增加儿子抚养费名义来获得补偿。

  抚养费包括子女教育费

  【案例】杨女士与邱先生的离婚协议中写明:女儿由杨女士抚养,邱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15年6月,杨女士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要求邱先生支付女儿教育费,理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女儿的教育费问题,如今女儿已到上学年龄,邱先生作为父亲理当承担对应费用。法院经审理驳回该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抚养费包含教育费,不应该另行计算。

  不让探视不可拒绝付费

  【案例】邓先生与钟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由钟女士抚养,邓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每周日,邓先生可前往探望儿子。因事后钟女士常常借故不让邓先生探望,邓先生出于“回敬”,便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钟女士遂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邓先生支付抚养费,法院不顾邓先生的抗辩,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婚姻法》第21条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或者约束的。钟女士不让邓先生探望虽属不对,但面对拒绝,邓先生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以毒攻毒”。

  法院判决并非一成不变

  【案例】甘先生和范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一直随甘先生生活,范女士每月均按时支付300元抚养费。后甘先生因失去工作,原定抚养费已无法维持儿子的正常生活,甘先生于是要求范女士增加支付。而范女士认为,抚养费的金额是法院所判,多少都应由甘先生“包干”,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改变。

  【评析】范女士观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法院就抚养费所作的判决并非一成不变。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