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欠债较多,我的朋友孙某购车时担心车辆被债主或法院扣押抵债,便与我商量以我的名义购买,并登记我为车主。我没有多想,将身份证借给孙某办理。一个月前,孙某驾车过程中因避让前面来车不当,将一人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该车辆保险理赔与实际损失相距甚远,受害者遂以我系车主为由,要我承担剩余费用。请问我应否担责?
答: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表明,机动车使用人以外的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二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本案并不具备上述要件。机动车的所有权,包括对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你虽然将身份证借给孙某购车并登记你为车主,但你实际上并不享有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相反,真正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人只有孙某。也就是说,孙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你充其量只是“名义车主”。另一方面,你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尽管存在不当,但只能是针对帮助孙某逃避清偿债务,针对违反国家对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的行政管理而言,所应承担的也只能是对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等于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