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在与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在外居住职工,须搭乘公司巴士上下班;如擅自改变交通工具,一切后果自负。两个月前,我因工作没能赶上公司巴士,只好借住宿同事的电动车回家。不料,途中滑倒受伤。因公司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赔偿。可公司认为我违反了相应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温芊芸
温芊芸读者:《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骑电动车下班是在合理时间、经过合理路线回家,途中摔伤具备工伤构成要件。同时公司规章制度及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无效。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通过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来规避对员工上下班过程中的工伤赔偿责任,明显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