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63岁,在一家公司担任门卫,是农民工。两个月前,我丈夫在楼顶巡查时,不慎摔落地面当场死亡。因公司没有给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表示我丈夫已超60周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肖萍兰
肖萍兰读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鉴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工作年龄并未规定上限,因此该答复明确肯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同样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不能借口你丈夫“超龄”,而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