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个月前,我参加某法院轿车竞拍,按规定登记并交付了5万元保证金,以38万元价格竞得一辆车。事后,因家人觉得价高反对,一直未缴纳购车款。后法院重新拍卖,以35万元成交。令我无法理解的是,法院竟从我所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了3万元抵原拍卖价的差价及5000元重新拍卖费用,只退回给我1.5万元保证金。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读者:赖湘玲
赖湘玲读者:依据《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因你已竞拍成功,事后却又反悔,依法你需承担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的3万元差价及5000元重新拍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