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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作者:张中荣  发布时间:2016-01-05 10:03:2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9月,原告程某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毕某支付其工资款7.5万元。该案经审理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毕某分两次将工资款支付给程某。但毕某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案情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毕某名下财产进行“四查”,却一无所获。后获悉黄山某公司可能欠毕某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执行法官火速赶赴该公司调查,但公司负责人表示毕某负责的工程尚未完成,无法结算工程款。经过多方协调,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促使该公司提前结算剩余工程款共计3.5万元,并及时将该款发放给程某。

  后毕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送监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将情况告知程某,并向其出示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的相关材料,程某予以认可,表示自己已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执行法官耐心向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风险后,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若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