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无生育能力。5年前,我们双方协商,决定人工授精育有一子。一年前,我与丈夫离婚。丈夫坚持要求抚养儿子。请问丈夫对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子是否具有抚养权?读者:朱怡琴
朱怡琴读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你儿子是基于你们双方同意人工受精后所生,你丈夫享有抚养权。同时,因你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应“可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