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好友孙某借我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小车,三个月前,孙某在驾车过程中,将行人高某撞成重伤,负全责。由于孙某所能承担的费用及其所投保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理赔,与实际损失相距甚远,近日,高某遂以我系车主为由,要我承担剩余费用。请问我是否应当担责?读者:徐彩英
徐彩英读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虽然将身份证借给孙某购车,并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你为车主,但真正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人是孙某,孙某是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你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