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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人后回家等抓捕不属于自首
  发布时间:2015-12-21 21:25:3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3个月前,我因工作原因,无法忍受同事刘某的胡搅蛮缠以及辱骂,一气之下抄起机台上的螺丝刀,将刘某刺成重伤。后因害怕,我直接回了家,在家中等到被公安机关抓捕,并如实供述了刺伤刘某的事。请问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读者:蒋晓莹

  蒋晓莹读者:你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你将刘某刺伤后,没有报案便逃回家中,被动等待公安机关抓捕,不符合自动投案的实质要求。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