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以案释法:婚姻关系已解除 债务为何要承担
  发布时间:2015-12-19 10:11:01 打印 字号: | |
  “我们早已离婚,这些说不清、道不明,甚至已经通过协议言明由对方承担的债务,为什么却偏偏要我负责偿还?”作为法官,现实中常常能听到当事人这样的责问。真的是法院判决错误吗?非也。

  借款“说不清”,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案例】张英与赵军结婚前,赵军向朋友王林借款10万元于婚后开办了一家超市。张英与赵军曾签订过一份协议:共同生活所需费用实行AA制,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为避免被人议论,该协议及其内容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今年5月,张英与赵军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催还借款本息未果,王林遂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英与赵军共同清偿。虽然张英以已言明“债务各自承担”为由抗辩,但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林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因为王林并不知道张英与赵军之间的AA制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超市的经营,决定了张英也应担责。

  欠款“道不明”,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案例】刘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为避免妻子徐女士受累,刘先生从不让其参与生意。今年6月,刘先生遭遇车祸身亡后,一名自称叫张自珍的人找上门来,说刘先生生前欠其多笔借款并立有字据,要求徐女士清偿。徐女士看过字据之后,尽管确认系刘先生字迹,但以该款“非自己所欠、也不知道欠款事由、更未参与生意”为由拒绝。虽然徐女士所言属实,但法院经审理仍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法院判决无可厚非。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但本案并不具备除外条件,即徐女士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刘先生生前所欠借款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决定了徐女士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已分割”,同样须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今年7月,王先生经营的酒店因严重亏损被迫停业。为逃避债务、将财产留给家人,王先生与妻子尚女士签订协议:全部财产归尚女士所有,一切债务由王先生承担。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债主肖女士持王先生出具的、用于经营酒店的50万元借款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与尚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而尚女士使出“撒手锏”,以其已与王先生离婚、债务已分割给王先生承担为由抗辩。尽管尚女士使出“杀手锏”,法院照样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案中,王先生与尚女士签订的协议纯属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