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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滥用车灯造成他人损害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19 09:53:19 打印 字号: | |
  一周前的雨夜,刘女士驾驶小车回家行至一个弯道时,适逢梁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其一直没有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致使刘女士的视线在强光刺射下受到严重影响,尽管已经减速,但还是撞上了路旁护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可因小车受损而花去13000余元修理费用。当刘女士要求梁某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为车是他自己的,想怎么支配就怎么支配,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刘女士根本管不着。更何况即使他没有变光,刘女士也完全可以停下车来,造成事故是刘女士自己采取措施不当,自然没有权利将责任赖在他身上。

  那么,梁某的说法对吗?

  说法

  梁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首先,梁某在会车时未变换车灯的行为违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已对远、近灯光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梁某于雨夜、在弯道上、面对相向来车,一直没有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明显与之相违。其次,梁某存在过错。虽然梁某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会造成别人的视觉“盲区”,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却无动于衷,或者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照样随心所欲。再次,刘女士在客观上已遭受损失,即用去13000余元修理费用。第四,刘女士撞上路边护栏与梁某未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梁某的行为已直接导致刘女士因视线受到严重影响,继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即使期间刘女士可能存在采取措施不力的因素,但这也不能排除梁某带来的危害及其影响,而只能适当减轻梁某所应承担损失的份额。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