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个月前,一家新开的商场持续开展3天优惠活动,我在抢购保暖内衣时,一不留神被身后人群挤倒、踩伤,花去16000余元医疗费用。我要求商场赔偿,商场表示我不顾自己年老,为图便宜而参与抢购,属于甘冒风险,只能自食其果。请问商场的说法对吗?读者:蒋奕彤
蒋奕彤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商场应承担对你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你的伤害是由于无法确定的众多第三人的拥挤所造成,而商场又确实未尽保障义务,理应赔偿你因此而受伤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