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老太与李老头系再婚,两人的孩子均已成家。去年张老太病逝,半年后李老头也因病去世。李老头走时,遗有个人三居室楼房一套。最近李老头的儿子接受了该房产,张老太女儿对此提出异议,表示她有权代替她母亲继承李老头的遗产。请问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读者:孙邦明
孙邦明读者: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张老太在李老头去世前半年已去世,谈不上对李老头遗产的继承,所以张老太的女儿代替张老太继承李老头遗产无从说起,不适用代位继承这一制度。同时张老太的女儿也没有与李老头形成抚养关系,她的要求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