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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鬼怪妆”吓瘫可要求承担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5-12-16 11:13:3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与潘某系同小区同栋业主。去年10月31日晚,潘某参加其所在公司举办的化妆晚会,下楼时恰逢我12岁的女儿上楼,被潘某的“鬼怪妆”吓得当场瘫倒在地,送往医院救治。事后,我们曾要求潘某赔偿700余元医疗费用并承担精神损失,被潘某以意外为由拒绝。请问潘某究竟应否担责?读者:包茜琬

  包茜琬读者:潘某虽然没有吓你女儿的故意,但其应当知道“鬼怪妆”出现在晚上,一般人都可能受到惊吓,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患措施,存在过失。《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潘某应承担你女儿的医疗费用,如你女儿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