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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要款被狗咬应给予工伤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16 10:55:24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李某雇用我为其超市员工,一个月前,受李某指派,我去催收一笔赊购货款,途经郊区小道时,突然被一条窜出的流浪狗咬伤,为此花去2400余元医疗费用。因李某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好多次要求李某承担医药费,可李某以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超市,不符合构成工伤的“工作场所”为由拒绝。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读者:赵燕红

  赵燕红读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作为你的用工主体,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同时你受李某指派,外出催收赊购货款,同样是“因工作需要”改变了工作地点,依法李某理应承担你的医药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